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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方是否同意,撤回劳工诉讼的可能性都会随着争议的提出而终止,即使是通过电子方式提出。这一步之后,只有对方同意才可以撤回。这是高级劳工法院第四小组在拒绝批准马里图巴(宾夕法尼亚州)一家公司的总务助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提出的撤职请求时的理解。 TST 卡普托·巴斯托斯部长是TST TST 复核上诉的报告员 该工人对 Willy Comércio e Serviços Ltda 提起劳工诉讼。2018 年 1 月,该公司于当年 4 月提交了回应。9 月,在贝伦第 14 劳动法院举行的初次听证会上,在公司的抗议下,撤回请求获得批准,法院下令支付约 1,800 雷亚尔的费用。 第八区地区劳动法院 (PA/AP) 维持原判,认为在劳动过程中,提供辩护属于听证行为。
因此,即使之前使用 PJe 系统收 WhatsApp 数据 集了该文件,法官也只能在听证会期间和第一次调解建议之后收到。 在向 TST 提出的复审上诉中,该公司重申了这一论点,即提交人只是在听证会上注意到没有对他有利的证人时才撤回诉讼。他还辩称,《劳动法》(第 13,467/2017 号法律)中包含的《刑事诉讼法》第 841 条第 3 款禁止在提供辩护后撤回诉讼,即使是通过电子方式提出的,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派对。 上诉报告员卡普托·巴斯托斯部长在投票中指出,辅助适用于劳动程序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在提出辩护后撤回诉讼。
反过来,CLT(第 847 条,也包含在 2017 年改革中)允许通过电子程序系统提交书面辩护,直至听证会。 报告员强调的另一点是,根据规范电子流程的法律(第 11,419/2006 号法律,第 10 条和第 22 条)和 CSJT 第 185/2017 号决议(涉及通过 PJe 进行竞赛协议),毫无疑问防御件连接过程的自动化。因此,它的结论是,提交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撤回诉讼的可能性随着提出辩护而终止,即使是以电子方式提出的。 第四合议庭一致批准上诉,并下令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继续审理。 来自 TST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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