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联邦地区法院在 UFC 提起的上诉中所做出的裁决内容引人注目,该上诉涉及一审法官拒绝批准该大学的索赔要求,该索赔旨在阻止音乐学院使用资产家具(钢琴、乐谱等)继续开展音乐教学工作。
为此,法官除了从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对本案的占有、财产问题进行技术性评价外,还对本案中存在的文化权利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直到那时才考虑这一点。
根据判决,该案不仅涉及占有和财产,还涉及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文化遗产,涉及一个在福塔莱萨市历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的文化资产,该机构的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认可,与福塔莱萨市的相关。艺术观点和文化观点。
法官认为,考虑到案件的法律敏感性,民法规则是不够的,还文化权利、知识产权和历史权利,所有这些都有宪法基础和普遍人权。
事实上,不可能将文化机构的连续性或其他方面以及构成其收藏的资产的目的地视为占有纠纷中的一个偶然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司法部门必须分析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及社区充分行使文化权利的问题,并适当重视此类法律行动对保障这些权利的影响。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无视行政法或民法的规定而损害文化权利。然而,我们所寻求的是,在处理公共或私人文化机构的连续性或非连续性时,文化权利是分析的参数,这些机构的工作与社区和实现这些权利具有明确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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