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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的購買日期和付款日期之間的匯率差異只有在買方被告知可能存在貨幣匯率差異的情況下才必須由買方支付。這是由 Itajaí (SC) 第一民事法院法官 Vera Regina Bedin 在進口商針對買方提起的催收訴訟中做出的裁決。 2012年10月1日,該男子口頭簽署了進口合同,並將50,800雷亞爾(約合19,400歐元)存入該公司的銀行帳戶。 然而,他與銀行簽訂的兌換合約僅過了17天,當時歐元匯率已經較高,產生了1,700雷亞爾的差價,這就是中介公司收取費用的原因。商業。在裁決中,法官理解,進口商應立即進行轉換並實施進口。
如果他不這樣做,並且知道會出現官僚障礙——例如與銀行簽訂匯 德國 電話號碼 率合約的延遲或任何其他障礙——,他應該明確提醒被告有關匯率的差異以及他對匯率差異的責任。後續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商定具有超額保證金的初始價格,正是為了彌補貨幣的上漲。法官總結道,被告、消費者不能突然被迫支付其並未產生的價值差額,否則將受到違反合約誠信的處罰。來受託人有責任繳納稅款、費用、公寓捐款以及所有權已轉移給受託人的財產的任何其他費用。基於第9,514/97 號法律第27 條第8 款中的這一理解,第三區聯邦地區法院接受了聯邦儲蓄銀行(Caixa Econômica Federal) 的上訴,免除其支付與其作為受託人的公寓相關的費用。

根據記錄,住宅區的一套公寓提起訴訟,要求Caixa支付一個單元的滯納公寓費和該物業的未付分期付款,總計1,450.04雷亞爾。該公寓於 2008 年 2 月 15 日購買,並於同一天以信託方式出售給銀行。 該機構被命令支付到期和到期的公寓費用,直到最終決定為止。雙方均提出上訴。 Caixa 辯稱,其在要求中作為被告的地位是不合法的。公寓希望將判決執行前到期的公寓分期付款納入其中。 TRF-3 上訴報告員、聯邦法官 José Lunardelli 在其裁決中強調,分期付款公寓是財產權產生的一項義務。 他寫道:“即使沒有強制佔有,收購域名也足以讓收購者承擔公寓義務,包括與收購前的分期付款有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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